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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准实验室申请CNAS,为什么需要建立计量标准

众所周知,校准实验室在申请CNAS之前,有一件必须做的事情——建立计量标准。但是,这一规定从何而来,CNAS哪里进行了规定,纵观、横观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1-A025: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貌似并没有直接提到此答案,所以答案在哪里呢?小编为你一一道来。。。。。。

CNAS-CL01-A025: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中的摘要:

6 资源要求

6.2 人员

6.2.2 实验室在制定影响实验室活动结果的各岗位的能力要求时,应考虑以下要求:

a) 校准人员、校核人员、授权签字人等关键技术人员应具备所从事校准项目或专业相关的技术知识和技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了解测量标准以及被校设备的工作原理;

2)熟悉测量标准和被校设备的使用方法;

6.4 设备

6.4.1 校准用的主要设备(如测量标准、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应是实验室自有设备或长期租赁设备,不应使用永久控制以外的设备,如临时租赁或由客户等提供的设备。

6.4.5 实验室使用的测量标准的测量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最大允许误差)应满足校准方法(如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和国家溯源等级图(国家检定系统表)等的要求,当没有相关规定时,其与被校设备的测量不确定度(或最大允许误差)之比应小于或等于 1/3。

注:某些专业可能无法满足测量标准与被校设备测量不确定度(或最大允许误差)之比小于或等于 1/3,实验室应能够提供相关技术证明材料(如相关文献),证明其测量标准配置的合理性。

6.4.10 对设备的期间核查应符合以下要求(摘取):

c) 为保证测量标准的性能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实验室对其最高测量标准的核查还应包括测量标准的重复性和稳定性。

注 1:测量标准的重复性和稳定性也是评定其测量不确定度的重要分量,因此实验室应定期核查测量标准的重复性和稳定性,以确保所评定的测量不确定度与测量标准的性能相适应;

注 2:测量标准的重复性和稳定性核查的试验方法可参考 JJF 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注 3:对测量标准的稳定性和重复性核查数据或结果,适用时,可以用于对该测量标准的期间核查。

大家可以看下6.2.2人员规定以及6.4.1、6.4.5、6.4.10规定。在人员和设备中多次提到“测量标准”。那问题来了——

 

 


1.什么是“测量标准”?


 

“计量标准”在JJF1001中定义为“测量标准”,“计量标准”好比是乳名,“测量标准”才是学名。测量标准分为“国家和国际测量标准”(我国以前称为国家基准和国际基准)、“参考测量标准”(定义是:组织和地区内检定/校准指定使用的标准,工作标准通常由参考标准校准或检定。我国以前称为“最高计量标准”)、“工作计量标准”(定义是:用于日常校准或检定测量仪器和测量系统的测量标准。也就是我国以前常说的“工作计量标准”)。

 

 


2.什么是“校准”?


 

JJF1001的定义是:“在规定条件下的一组操作,其第一步是确定由测量标准提供的量值与相应示值之间的关系,第二步……”,定义中明确指出“校准”必须使用“测量标准”,定义中的“相应示值”是指与计量标准提供的量值相应的被校准的测量设备的示值。也就是说校准测量设备的示值必须使用“计量标准”。

 


3.什么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其实,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就是JJF1001的8.6条定义的“参考测量标准”的一种,就是在“给定地区内指定用于校准或检定同类量其它测量标准的测量标准”,而“用于日常校准或检定测量仪器和测量系统的测量标准”就是我们所说的“工作计量标准”。“在给定地区内指定用于校准或检定”的计量标准(包括参考标准和工作标准)就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外开展校准服务的校准实验室的计量标准适用范围超出了“本组织”的服务范围,服务范围跨入了社会上一定的地区(县市区省等),其组织内部的计量标准也就上升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了。

比较CNAS-CL25:2014《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中“5.5.6 实验室应对测量标准的建立、考核、维护和正确使用制定专门的程序。”对测量标准的建立站位非常明确,而到了2018版,貌似有些弱化了,仅仅只是提到“实验室使用的测量标准的测量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最大允许误差)应满足校准方法(如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和国家溯源等级图(国家检定系统表)等的要求”。但是比较二者区别无论是直接抑或间接均很明确提出了测量标准,就不得不承认测量标准在校准实验室中的地位和作用。

 (素材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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